6 室内环境 6.1 室内空气环境 6.1.1 办公建筑可按需采用不同类别的室内空调环境设计标准,其主要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7.2.10条的规定。 6.1.2 室内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GB/T 18883的要求。 6.1.3 办公室或会议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对流的窗户、洞口或可自然通风的通风器;当有困难时,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。 6.1.4 采用自然通风的办公室或会议室,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/20。 6.1.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,材料中甲醛、苯、氨、氡等有害物质限量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GB 50325的规定。 6.1.6 复印室、打印室、垃圾间、清洁间等易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与其他房间分开设置,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。